基金從業考試中基金銷售機構的職責規范有哪些?《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基金銷售機構職責的規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簽訂銷售協議,明確權利與義務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應當由基金銷售機構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書面銷售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及義務,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銷售費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基金持有人聯系方式等客戶資料的保存方式,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反洗錢義務履行及責任劃分,基金銷售信息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與義務。
2、基金管理人應制定業務規則并監督實施
在銷售基金時,基金管理人應制定合理的業務規則,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等行為進行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按規定進行業務操作。為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對資金歸集、信息傳輸、銷售服務等也應進行規范。
3、建立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
應當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制度和銷售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加強對基金業務合規運作和銷售人員行為規范的檢查和監督。
4、禁止提前發行
基金募集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前,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不得向公眾分發、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或發售基金份額。
5、嚴格賬戶管理
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或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用于歸集、暫存、劃轉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專用賬戶。
6、基金銷售機構反洗錢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法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