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發行主體。
1.公司(企業)
企業的組織形式可分為獨資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現代股份制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
公司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資本屆于自有資本,而通過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本屬于借人資本,發行股票和長期公司(企業)債券是公司(企業)籌措長期資本的主要途徑,發行短期債券則是補充流動資金的重要手段。
在公司證券中,通常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稱為金融證券。金融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的發行主體,既發行債券,也發行股票。歐美等西方國家能夠發行證券的金融機構,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將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歸人了公司證券。
2、政府和政府機構
隨著國家干預經濟理論的興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直屬機構已成為證券發行的重要主體之一,但政府發行證券的品種僅限于債券。
政府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既可以用于協調財政資金短期周轉、彌補財政赤字、興建政府投資的大型基礎性的建設項目,也可以用于實施某種特殊的政策,在戰爭期間還可以用于彌補戰爭費用的開支。
由于中央政府擁有稅收、貨幣發行等特權,通常情況下,中央政府債券不存在違約風險,因此,這一類證券被視為無風險證券,相對應的證券收益率被稱為無風險利率,是金融市場上*重要的價格指標。
中央銀行是代表一國政府發行法償貨幣、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實施金融監管的重要機構。中央銀行作為證券發行主體,主要涉及兩類證券。
*類是中央銀行股票。在一些國家(例如美國),中央銀行采取了股份制組織結構,通過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但是,中央銀行的股東并不享有決定中央銀行政策的權利,只能按期收取固定的紅利,其股票類似于優先股。
第二類是中央銀行出于調控貨幣供給量目的而發行的特殊債券。中國人民銀行從 2003 年起開始發行中央銀行票據,期限從 3 個月到 3 年不等,主要用于對沖金融體系中過多的流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