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考試:基金銷售適用性的指導原則!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進行規范,是為了規范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行為,確保基金和相關產品銷售的適用性,提示投資風險,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
基金銷售適用性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注重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在實施基金銷售適用性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①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
當基金銷售機構或基金銷售人員的利益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②全面性原則。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基金銷售適用性作為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將基金銷售適用性貫穿于基金銷售的各個業務環節,對基金管理人(或產品發起人,下同)、基金產品(或基金相關產品,下同)和基金投資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評價。
③客觀性原則。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方法,設置必要的標準和流程,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的調查和評價,應當盡力做到客觀,并作為基金銷售人員向基金投資人推介合適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
④及時性原則。
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和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評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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