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是指通過證券而進行投資的各類機構法人和自然人。相應地,證券投資人可分為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兩大類。
(一)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主要有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業和事業法人及各類基金等。
1.政府機構。作為政府機構,參與證券投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調劑資金余缺和進行宏觀調控。各級政府及政府機構出現資金剩余時,可通過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投資于證券市場。
中央銀行以公開市場操作作為政策手段,通過買賣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影響貨幣供應量進行宏觀調控。
從各國的具體實踐看,出于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政府還可成立或指定專門機構參與證券市場交易,減少非理性的市場震蕩。
2.金融機構。參與證券投資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經營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
(l)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經營機構是證券市場上*活躍的投資者,以其自有資本、營運資金和受托投資資金進行證券投資。
(2)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3)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目前保險公司已經超過共同基金成為全球*的機構投資者,除大量投資于各類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外,還廣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資。
(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是一國(地區)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
(5)主權財富基金。隨著國際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目前不少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擁有了大量的官方外匯儲備,為管理好這部分資金,成立了代表國家進行投資的主權財富基金。
(6)其他金融機構。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這些機構通常也在自身章程和監督機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證券投資。
3.企業和事業法人。企業可以用自己的積累資金或暫時不用的閑置資金進行證券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股票投資實現對其他企業的控股或參股,也可以將暫時閑置的資金通過自營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證券投資以獲取收益。
4.各類基金。基金性質的機構投資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和社會公益基金。
(二)個人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是指從事證券投資的社會自然人,他們是證券市場*廣泛的投資者。
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應具備一些基本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個人投資者投資資格的規定和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為保護個人投資者利益,對于部分高風險證券產品的投資(如衍生產品、信托產品).監管法規還要求相關個人具有一定的產品知識并簽署書面的知情同意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