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是相對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潤分紅及剩余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于普通股。是CPA《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點擊領取2021年CPA備考資料大禮包(戳我免·費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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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股有兩種權利:

1. 在公司分配盈利時,擁有優先股票的股東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東,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數額的股息,即優先股的股息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紅利卻不固定,視公司盈利情況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無利不分,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2. 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財產時,優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優先股的主要特征:

1、優先股通常預先定明股息收益率,由于優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有優先股的股息一般不會根據公司經營狀況而增減,而且一般也不能參與公司的分紅,但優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獲得股息,對公司來說,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響公司的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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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度的權利范圍小:優先股股東一般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去哪,對股份公司的重大經營無投票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享有投票權。

3、如果公司股東大會需要討論與優先股有關的索償權,即優先股的索償權優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