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M考試有大量的知識點是需要考生重點掌握的,其中就有風險負擔!下文是對風險負擔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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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負擔又稱“危險負擔”、“風險責任”,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履行標的所承擔的風險。

風險負擔在法律上有不同主張:

(1)主張由債權人負擔,即認為債務人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而免除給付后,債權人仍應為對待給付,損失風險由債權人負擔;【資料下載】點擊下載FRM二級思維導圖PDF版

(2)主張由債務人負擔,即認為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而導致給付不能時,債務人不得請求對待給付,損失風險由債務人負擔;

(3)主張由所有人負擔,即認為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致給付不能時,風險由標的物所有人負擔,以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作為劃分風險負擔的時間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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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風險負擔的規定多為非強制性規定,可由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我國立法未予明確規定,但一般認為實際采所有人負擔立法例。因《民法通則》規定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換。遲延履行的當事人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風險。

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及風險轉移的關系

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是:風險在哪一方,哪一方就應當承擔該風險所產生的損失。因此,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就表現為標的物風險轉移問題,主要涉及風險轉移的時間、風險轉移的條件以及一方違約對風險轉移的影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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