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備考2021年CPA考試,關于債務重組一定要重點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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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有哪些情況是不屬于債務重組的:
1、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約定轉為股權(因為沒有改變約定)
2、債務人破產清算(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
3、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4、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寨(借新還舊時,舊的債務已經被履約)
債務重組方式:
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于債務重組。
債務轉為資本:
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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