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是CPA《經濟法》中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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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四種情況:
1. 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 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 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 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 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一張以A銀行為付款人,金額為20萬,出票后6個月到期的商業匯票用于支付貨款,乙公司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丙用于支付租金,丙將票據背書贈與丁。票據到期前,丁向銀行提示承兌被拒,遂向前手行使追索權,下列選項中,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正確的是(?)。
A、A銀行以拒絕承兌,未在票據上簽章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B、甲公司以乙公司交付貨物的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C、乙公司以丁提示承兌超出規定時間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D、丙公司以自己是無償贈送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答案】A
【解析】
選項B: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選項C:出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提示承兌的時間是到期日前,丁提示承兌時間符合要求。選項D:無償贈送也屬于正常的背書轉讓,票據上有丙的簽章,因此丙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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