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濟法》知識點解析:持票人!

距離10月CPA考試越來越近,現在的你是不是也進去了備考的疲倦期。遇到不會的知識點也是會煩躁。小編建議靜下心來認真備考,這樣才能順利通過考試。


下文是對CPA《經濟法》中持票人的介紹,還有例題分析,一起看看吧!

持票人又稱“執票人”,是指持有票據的人。

①票據權利的享有者,即受款人。票據通常由受款人自己持有,是票據關系的基本當事人。有權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在遭拒絕時,可向前手或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②客觀上持有票據的人。票據為受款人自己持有,則受款人為持票人。如為非受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持有,則成為并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持票人,包括合法持票人與非法持票人。

前者之持有有合法依據,如票據權利人的委任背書而持有。后者指無法律依據而持有,如竊取他人的票據占為己有而成為的持票人。一般地,除記名票據外,誰是持票人誰就取得受款人地位。除非有相反證據。

CPA《經濟法》持票人例題解析:

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其權利歸于消滅。下列有關票據權利消滅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持票人對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對商業匯票的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1年

C、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D、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答案:ACD

【解析】

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權利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情形有4種:(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因此本題選項ACD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