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濟法》知識點介紹:抵銷權!

CPA《經濟法》備考中,考生要認真對待,今天,融躍小編為廣大考生分享一下抵銷權的相關知識!

抵銷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有不依破產程序以破產債權在破產分配前相互抵銷的權利。

抵銷權設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破產債權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債務公平清償。破產法上的抵銷權是在民法有關債務抵銷規定的基礎上形成,并針對破產程序的特點對民法抵銷規定的條件作有擴張與限制。

例題分析: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債權人可以行使抵銷權的是( )。

A、甲享有債務人120萬元的債權,同時又是債務人股東,在債務人破產時,甲尚有100萬元的分期出資額未繳納

B、乙享有債務人120萬元的債權,但在聽說債務人申請破產后,購買了債務人100萬元的貨物并拒絕支付貨款而形成債務

C、丙應付債務人100萬元的貨款,在債務人破產申請被受理后,從另一債權人手中以六折的價格買入了100萬元的債權

D、丁應付債務人100萬元的貨款,在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被受理后,繼續向債務人提供了100萬元的貨物,未能及時收到貨款而形成債權


答案:D

【解析】

債務人的股東欠繳出資、抽逃出資的,與他的債權不能抵銷,所以A錯誤。債務人的債權人在明知債務人有破產原因還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不得抵銷,所以B錯誤。債務人的債務人在明知債務人有破產原因還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所以C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