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提存是FRM金融詞匯,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使合同關系消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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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提存原因:

《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擔保法第49條第3款規(guī)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制度:

在我國現(xiàn)行法上,提存制度有一般的提存制度和特殊的提存制度之分。

一般的提存制度掃碼預約

1、一般的提存制度。由合同法第101—104條加以規(guī)定。一般的提存則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債的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特殊的提存制度

2、特殊的提存制度。則規(guī)定在我國擔保法等法律中,如擔保法第49條第3款規(guī)定。這種提存制度不要求具備債務人因債權人的原因而難以履行債務這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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