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型私募基金是FRM金融詞匯,是指通過信托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信托型私募基金在FRM考試中的優點是什么?

1.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財產是投資人認購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而形成的資金。信托財產是僅服從和服務于信托目的的財產,具有與各信托當事人相互獨立的地位。投資人認購信托計劃后的信托財產不再屬于投資人自有財產,并與投資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有所區別;而信托財產雖然可由信托公司進行管理或運用,但也獨立于信托公司所有的財產,即信托公司的固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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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財產不受信托公司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能對信托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現行法律規定在信托計劃成立后,信托公司應當將信托財產存入信托財產專用賬戶,由信托公司選擇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實行保管制度。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信托財產zui具有特色的法律設計。

2.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低

從運營成本的角度來看,與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托型私募基金無需注冊專門的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業,只需達成一個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即可,從而大大降低了實際操作的運營成本。

3. 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

現在我國已經頒布了“一法兩規”,即《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臺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為我國信托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臺。

4. 業務操作的監管日趨規范

法律法規明確了在信托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托財產的監管機構和監督措施,規定了信托財產的保管職能由銀行負責,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信托合同的規定,并且在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之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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