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GFT會計學原理中,會計主體假設是指企業是獨立于其所有者及其他企業之外的個體。之所以會有這樣一條假設是因為將不同企業的會計信息區分來有助于更好地做決策。
企業個體可以以三種法律形式存在: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
1、獨資企業
指歸一個人所有的企業,法律上對開辦獨資企業沒有任何特殊要求。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看,獨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主體,但從法律角度來看,獨資企業并非一個獨立于其所有人之外的法人實體。
2. 合伙企業
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人所共同擁有的企業,其中,這些共同所有人成為合伙人。同獨資企業一樣,法律上對開辦合伙企業沒有什么特殊要求,唯 一的要求就是合伙人必須有共同經營企業的協議,協議既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
3. 公司
指在法律上獨立于其所有人之前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它只對自己的行為和債務負責。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也就意味著公司在開展業務的時候,可以像人一樣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和義務。
公司的行為通過其法人代表--經理來實現,獨立的法律地位還有另外一層含義,即公司的所有人,也叫股東,對公司的行為和債務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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