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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財產。
合伙企業財產由三部分構成:
1、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這些出資形成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是全體合伙人“認繳”的財產,而非各合伙人“實際繳納”的財產。
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業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有自己的獨立利益。因此,企業以其名義取得的收益作為合伙企業獲得的財產,當然歸屬于合伙企業,成為合伙財產的一部分。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業的公共積累資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業債權、合伙企業取得的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財產權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即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合法接受的贈與財產等。
合伙企業財產例題解析:單選題
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伙企業解散清算時,企業財產首先應當清償支付的是( )。
A、所欠稅款
B、所欠銀行借款
C、所欠職工工資
D、清算費用
【答案】D
【解析】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規定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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